《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建議〉學習輔導百問》(第62—63頁)
30.如何理解依法有效盤活被查封凍結財產?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推動司法判決執行與破產制度有機銜接,依法有效盤活被查封凍結財產。”近年來,我國法院執行案件總體增長較快。執行程序中,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企業法人也相應增加,大量被查封凍結財產難以快速有效處置,不僅債權人合法權益懸而未決,更導致寶貴的經濟資源“封凍”。企業資產一旦被查封凍結,容易面臨資金鏈斷裂、生產要素鎖死、資產價值貶損、信用體系受損等多重風險,致使債權人、債務人利益受損。對債權人而言,在輪候查封制度下,后順位債權人需等待前序查封解除才能執行,導致債權實現周期漫長或難以實現。此外,查封財產因權屬不清或存在糾紛等情況,導致潛在交易者投資意愿下降,影響市場整體活躍度。如何有效盤活被查封凍結財產,已經成為提升司法效能、突破執行僵局、優化營商環境、釋放資源要素的重要問題。
推動司法判決執行與破產制度有機銜接,是依法有效盤活被查封凍結財產的重要途徑。推動判決執行和破產制度有機銜接,將執行程序個別清償與破產程序概括清償功能全流程銜接,有助于消弭執行與破產程序之間的壁壘,將破產原因識別、重整和解啟動關口前移,最大限度實現涉債務企業盡早有效救治,推動涉企債務集中清理、公平受償,實現涉企矛盾糾紛低成本、高效率、終局性解決。通過破產制度啟動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可將分散的多重查封執行案件納入統一破產程序集中處理,更高效地推動資產清算或者企業挽救,不僅可以快速了結執行困局,防止被執行人背負的債務繼續擴大,也能推動資源優化配置,實現各利益主體的公平受償,從而實質性化解矛盾。將深陷執行困局且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法人轉入破產程序,既可以及時挽救有重整希望的危困企業,又能夠及時淘汰落后產能,推進市場出清,盤活僵化的市場資源,釋放出大量閑置生產要素,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
當前,司法判決執行與破產制度有機銜接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如制度供給不足、移送程序啟動困難、“立審執破”程序銜接不暢、府院協調聯動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推動下,有關地方法院在“執破銜接”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實踐經驗。比如,某省法院通過強化“執破銜接”,在債務清理方面取得明顯成效,2024年該省新收破產案件已有近八成來源于“執轉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出臺一系列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不斷加強“執轉破”規范化建設。下一步,要加強機制建設和組織保障,健全跨部門聯動機制,協同推進破產費用保障、稅款交納、職工安置、便利管理人履職等方面工作。要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推動建立專業化審判團隊,解決破產審判力量不足以及執破程序之間的知識壁壘問題。要分類施策、精準施策,優先對一些資不抵債、無救治可能與必要且不涉及職工安置、不影響社會穩定的“僵尸企業”及時進行破產出清;對一些有發展前景的危困企業,需要通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等方式進行破產保護;對債權債務關系復雜的案件,可移交破產審判部門一攬子化解債務;對企業規模很小、債權債務關系簡單、管理人費用保障不足的案件,可依法打包交由一家管理人統一處理,并通過簡易破產程序實現“快審快結”。
(文字來源于《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建議〉學習輔導百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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