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所稱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采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黨員的紀律處分、組織處理都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備手段,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
實踐中,二者關系如何把握?
202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就此專門增寫第十四條第一款: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這就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層面首次明確了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可以合并使用,與《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第八條規定的“組織處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黨紀政務處分合并使用”實現了銜接一致,有助于推動形成懲戒合力。
(內容來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黨員干部紀律學習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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