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條例》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體系進行了規范,并明確了6類培訓機構及其職責定位,具體如下: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主要包括: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部門行業培訓機構、國有企業培訓機構、干部教育培訓高校基地。
各級黨委(黨組)和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工作指導,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規范有序的培訓機構體系。
黨校(行政學院)是干部教育培訓的主渠道,應當堅守黨校初心、堅持黨校姓黨,突出黨的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加強履職能力培訓,發揮為黨育才、為黨獻策的獨特價值。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中國浦東干部學院、中國井岡山干部學院、中國延安干部學院作為國家級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性教育干部學院是教育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性修養、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的重要陣地,應當用好紅色資源,突出辦學特色,發揮在黨性教育中的獨特優勢。
社會主義學院是黨領導的統一戰線性質的政治學院,應當堅持功能定位,承擔好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統一戰線其他領域代表人士、統戰干部及統一戰線理論研究人才等培訓任務。
部門行業培訓機構、國有企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升辦學水平,重點做好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干部教育培訓高校基地應當發揮學科專業優勢,重點開展履職能力培訓。
各類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交流合作,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促進資源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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