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黨章修正案為什么增寫按照規定向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的內容?
黨的二十大黨章修正案在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增寫“按照規定向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的內容,并將“紀律檢查組組長參加駐在部門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相應修改為“紀律檢查組組長參加駐在單位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單位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作出這些修改,對進一步完善黨內監督體系,強化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的監督十分必要。
第一,向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是實現黨內監督全覆蓋的重要方面。黨內監督全覆蓋是管黨治黨全面從嚴的內在要求。實現派駐機構全覆蓋,就是要使黨內監督不留死角、沒有空白。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黨內監督條例確立了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并將紀委派駐監督納入黨內監督的制度框架,提出具體工作要求。黨的十九大以來,紀委工作條例、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對紀委向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作出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委在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的基礎上,按照規定向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進一步拓展了黨內監督全覆蓋的范圍,充分體現了黨內監督的權威性、嚴肅性。
第二,向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是促進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有力舉措。黨中央始終強調加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防止發生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管黨治黨不嚴等問題。實踐中,有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內設紀檢機構權威性和獨立性不強,作用發揮不夠有力,一定程度上存在監督執紀寬松軟的問題。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分類施策推進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中管高校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向15家中管金融企業派駐紀檢監察組,深化地方派駐機構改革,開展省級紀委監委向省管高校和國有企業派駐紀檢監察組試點。事實證明,向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強化了黨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督功能,加強和改進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紀律檢查工作,推動黨的領導得到鞏固加強、黨中央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取得新的成效。
第三,相關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派駐紀律檢查組與駐在單位黨的領導組織的關系,有利于增強派駐紀律檢查組“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派駐紀律檢查組是派出機關的組成部分,與駐在單位黨的領導組織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派駐紀律檢查組要強化政治監督,推動駐在單位黨的領導組織切實做到“兩個維護”、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問題及時向派出機關報告。要通過參加駐在單位領導班子會議、談心談話、查閱資料等方式拓展近距離、全天候、常態化監督渠道,通過管好“關鍵少數”帶動“絕大多數”,實現從“有形覆蓋”到“有效覆蓋”的提升。駐在單位黨的領導組織要正確對待、虛心接受派駐紀律檢查組的監督,積極支持派駐紀律檢查組的工作,主動及時通報重要情況、重要問題,根據派駐紀律檢查組工作需要提供有關材料,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一體落實、一貫到底。
共產黨員網 版權所有 京ICP備12024993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