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提出的“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是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起就開展了生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但由于長期以來生態環境監測事權主要在地方,各地區監測數據指標不一致、技術力量參差不齊,使得數據的科學性、權威性難以保證,難以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干預,難以適應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的新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推出并實施了一系列制度性改革創新。這包括推進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等一批重要改革舉措;按照“誰考核、誰監測”的原則,將空氣和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至中央,推動將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至省級;建成了規模龐大的環境監測網絡,國家層面形成了由1400余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2700余個地表水環境監測斷面和1800余個水質自動監測站、1500余個海洋環境監測點位、近8萬個土壤環境監測點位構成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由國家級監測機構統一組織開展監測和運維;地方層面也積極構建和優化地方監測網絡,形成了覆蓋所有建制區縣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確立了環境空氣、地表水、噪聲、固定污染源、生態、固體廢物、土壤、生物、電磁輻射等9個環境要素的監測技術路線,建立了覆蓋監測評價各個環節和多種手段的監測技術體系,建立和完善了“國家—區域—機構”三級質量控制體系;監測業務產品從單一的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展到以例行報告為主干、實時數據為基礎、專題報告為特色、預測預防為亮點的業務產品體系。特別是基于監測數據進行環境質量評價和考核排名,有效督促了地方政府履行改善環境質量主體責任,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對環境質量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落實《決定》關于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的要求,需要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深化生態環境監測評價改革創新。一是統一監測和評價技術標準規范,推進監測評價統一規劃布局、統一監督管理,依法明確各方監測事權,建立部門間分工協作、有效配合的工作機制,完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全面完成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二是適應山水林田湖草統一監管、系統治理的要求,統籌考慮自然生態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陸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統籌實施覆蓋環境質量、城鄉各類污染源、生態狀況的生態環境監測評價。三是強化監測能力建設,加快構建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技術體系,全面提高監測自動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推動實現環境質量預報預警,確保監測數據“真、準、全”。四是在科學監測的基礎上,科學評價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客觀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加快推進開展生態環境評價的指標體系建設和相關規范制定,強化對生態環境污染的成因分析、預測預報和風險評估,使監測評價工作更好地服務于生態環境管理決策、責任考核、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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