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這是第一個正式掛牌的省級監委。兩個多月后,山西省紀委監委查辦了留置第一案。
郭海(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所有的問題都暴露了,一暴露以后,我這個董事長失職罪就出來了。
【解說詞】郭海,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2017年3月21日被山西省紀委監委采取留置措施。這個案件,正是因為改革迎來了轉機。早在2014年,多個部門就對郭海開始了調查,但近3年停滯不前,風言風語在山西坊間流傳。
馬少飛(山西省紀委監委工作人員):這個局面是很尷尬,以至于社會上有傳言,還以為郭海有多大的能量,查了半天都沒事兒。我們作為一線工作者來講,我們知道這個瓶頸在哪里,是體制機制導致的。
【解說詞】郭海擔任山煤集團一把手期間,盲目追求銷售業績,主導集團下屬公司與“德正系”公司合作開展有色金屬貿易,卻沒有對“德正系”公司進行全面資信調查,風險評估和風險防控也都只是走個過場。而“德正系”其實是借貿易的名義,進行金融詐騙。2014年,“德正系”公司資金鏈斷裂崩盤,山煤集團損失高達43億多元。
郭海:我們押出去的錢,基本上就打水漂了。
【解說詞】當時,多個部門對這一案件展開了調查。公安機關從金融詐騙的角度調查,省國資委紀委、省檢察院則對郭海涉嫌失職瀆職問題開展調查。曾經有涉案人員在先后配合幾個部門調查之后,對這種重復調查感到不解。
蘇振江(時任山西省國資委紀委郭海案調查組組長):跟我們講,郭海的事情,公安局的來了,現在是省檢察院的人在,你們紀委的也來查,你們是怎么回事?當時大家都知道是查同一個事兒,但是互相都保密,都不通氣,都是各自為政。
【解說詞】更令人費解的是,事發后不久,郭海就被免除了職務,但此后很長時間并沒有被采取其他任何措施,“有后臺”、“平安著陸”等小道消息開始流傳。事實上,并沒有什么后臺在包庇郭海。當時省國資委紀委已經認定郭海嚴重違紀,對他作出開除黨籍處分;省檢察院也對涉嫌違法的問題作了前期調查,一些證據指向郭海存在失職瀆職行為,但按當時法律規定,國企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罪不屬于檢察院管轄范圍。
馬少飛:監改前的法律規定,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瀆職)罪,當時的管轄權限是在公安機關,不在檢察機關,所以檢察機關無權,也無法對郭海涉嫌失職瀆職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就陷入了一個瓶頸。
【解說詞】雖然這個罪名管轄權在公安機關,但事實上,公安機關經常辦理的是經濟、刑事犯罪案件,職務犯罪類案件辦得很少,這在全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當時公安機關的偵查重點,主要放在“德正系”公司如何詐騙上。
【解說詞】郭海案遭遇的尷尬,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監察體制改革之前,涉及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多頭辦理、各管一段,沒有充分實現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導致誰都管卻誰都沒管住、管到位。
馬森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副部級巡視專員):黨管干部是貫徹落實黨的領導的重要體現。過去我們往往關注的是對干部的任命,而對干部任命以后怎么樣進行監督、監督以后發現問題怎么樣進行處理,往往關注不夠,體制機制也不夠健全。這次監察體制改革,成立監察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把黨的領導通過這種組織形式,貫穿在干部管理的全過程,實現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解說詞】監察體制改革后,原來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罪名,以及涉及村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人員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罪名,一并調整為監委管轄,填補了制度上的漏洞,使這種“九龍治水”產生的監督空白、死角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張曉東(山西省紀委監委第二審查調查室副主任):監委成立以后,有了這個集中統一的領導,然后定位精準,力量統一起來,才能出現了監改之前跟監改之后,有不同的效果。
【解說詞】監察體制改革試點開始后,省紀委監委迅速對郭海采取了留置措施。對于郭海本人來說,這三年其實也不好過,一直讓他提心吊膽的另一只靴子,終于落下來了。
郭海:應該講對于我來講是罪有應得吧。其實那段時間,是我最煎熬的一個期間。或許講我進這兒以后正是對我的一種解脫了。
【解說詞】在山西省委指揮下,省紀委監委違紀違法一起查,迅速查清了郭海違紀違法和涉嫌失職瀆職罪的情況。郭海還主動交代了受賄1600多萬元的情節,其中就包括和“德正系”合作中收受對方價值300多萬元的貴重禮品,例如名畫、卡地亞手表等等。從2017年3月21日對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到7月15日法院判決郭海13年有期徒刑,僅3個多月時間,就辦結了這起拖了3年的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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