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提出,“健全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指明了下一步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點和方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指導意義。
制度型開放是相對于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而言的一種更深層次的開放,其本質是通過主動對接國際上通行的、慣例性的市場規則,形成同國際貿易和投資通行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相銜接的市場規則制度體系。制度型開放標志著我國擴大對外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第一,制度型開放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過去40多年,我國的對外開放主要是商品和要素的開放,通過商品和要素的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經過40多年的發展,以商品和要素為主的開放紅利已經得到比較充分的釋放。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是國家間進行貿易和投資活動的制度安排,直接決定著商品和要素流動的潛力空間。推動制度型開放,將有助于推動商品和要素開放達到新的水平。比如,擴大服務業開放對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十分迫切,但服務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擴大開放不同于制造業開放,它對開放型經濟體制的要求更高、難度更大。
第二,制度型開放是構筑我國對外開放制度新優勢的重要途徑。隨著經濟全球化不斷向縱深發展,國家間經濟交往方式由商品、要素簡單流動逐步發展為生產過程一體化、全球價值鏈一體化,這就需要由更加開放、更加聯通的市場運行環境來支撐。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關注營商環境優化問題,他提出“要牢牢把握國際通行規則,加快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改善投資預期。經過黨的十八大以來的不懈努力,我國營商環境加快改善。世界銀行《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顯示,中國內地營商環境位列全球第31名,比上年提升了15位。這表明,通過推動制度型開放,進一步營造與國際先進水平銜接的商業經貿規則體系,對于加快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作用重大。
第三,制度型開放符合國際經貿規則新的發展趨勢。目前,國際經貿規則正面臨重大調整,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規則被質疑、被詰難、被破壞,一些發達國家采取的貿易保護主義和單邊主義措施加劇了國際經貿摩擦,這迫切需要在制度層面提出我國的主張,展現我們的決心,扛起堅持多邊主義、公平公正經貿規則的大旗。同時,新一輪國際經貿規則也更加關注知識產權保護、政府采購、競爭政策、數字貿易等貿易規則,需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主動作為,深化重點領域改革。
第四,推動制度型開放是我國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任務。一是健全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加快推動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根本性變革。《決定》將這項具有統領地位的任務擺在了突出位置。二是加快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對外開放高地建設,特別是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粵港澳大灣區等相關自貿區,注重制度創新和系統集成,探索建設制度型開放的先行示范區。三是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和規制,健全政策、深化改革。四是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推進相關經貿規則創新,著力將“一帶一路”建設成一個更具包容性的國際合作平臺。五是為推進世貿組織等國際多邊機構改革貢獻中國方案、中國智慧,維護完善多邊貿易投資體制。
需要指出的是,制度型開放并非是簡單盲目效仿國際制度規則,而是在充分尊重我國國情和發展階段前提下,對國際有益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的適度引進、借鑒、消化、吸收。要注意從實際出發,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的有機統一,堅持為我所用,優化開放次序,強化系統集成,構建安全屏障,有效防范制度型開放可能引發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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