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制定黨領導經濟社會各方面重要工作的黨內法規。健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重大工作的體制機制。完善地方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實施黨的領導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黨委(黨組)和農村、事業單位、街道社區等的基層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的制度規定。貫徹落實憲法規定,制定和修改有關法律法規要明確規定黨領導相關工作的法律地位。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要求載入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組織法,載入政協、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國有企業、高等學校、有關社會組織等的章程,健全黨對這些組織實施領導的制度規定,確保其始終在黨的領導下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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